主旨:檢送本市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裁罰樣態說明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8月4日桃社兒字第1140068940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5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合先敘明。
三、復依本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近來違反本法第53條案件增加,適逢學期轉換,爰本府社會局製作說明單張供參,並納入裁罰案例作為教育訓練參考。
五、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均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請貴校(園)加強教育宣導,務必落實通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