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案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
| 二、 |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係依選罷法公益徵調之人員,其工作性質涉國家公權利之行使,旨項工作確實亟需貴機關、學校等同仁協助,以圓滿達成任務,爰惠請貴屬依分配數協助鼓勵並推薦配額之同仁參加。 |
| 三、 | 針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作業,除感謝貴機關、學校相關負責人等全力協助以外,亦感謝投入本項工作之同仁,請貴屬協助彙整名冊後,第一批名冊於115年4月30日(星期四)前惠復本所。 |
| 四、 | 承上,各機關、學校於選舉日前所推薦投票所工作人員倘有異動或增補員額,得隨時與本所聯繫並傳送名冊。 |
| 五、 | 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及登記卡」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