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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9-21 | 點閱數: 121
說明:
一、 依據人事總處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本府人事處108年5月2日桃人考字第1080002579號函諒達),現該總處參照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修正上開作業流程。
三、 另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申訴;如霸凌者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四、 綜上,本府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仍請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及人事總處112年9月14日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