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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03-25 | 點閱數: 26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3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3001278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衛生福利部依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之知能培訓,又為提升各機關(構)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品質,建立性騷擾調查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