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且上述人員非屬公務員經商兼職查核平台查核對象,銓敘部亦不再辦理勾稽查核。 |
二、 | 請各校依「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定期查核,並持續於新進人員到職時確實宣導兼職兼課規定。 |
三、 | 本局已配合前開法規,製作下列表單,供各校人事單位參考運用並自行留存控管: |
(一) |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 |
(二) |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兼職申請書。 |
四、 | 檢送前揭調查表及申請書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