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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9-02 | 點閱數: 50
  • 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4年9月30日(星期二)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一方申領,不得重複請領,以免涉及行政責任之懲處並追繳之;請先在差勤系統登錄資料後列印申請書表連同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
  • (一)申請適用對象:

    1.編制內公教人員(其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另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2.上列子女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3.公教人員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而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 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提醒同仁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顯示「行政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款,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填具申請表:

    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2.戶口名簿:

    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3.收費單據: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如為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