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500759311號函 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本案所檢附「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1 份,該圖卡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 法律規定,請協助轉知並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