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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徐秀寧 - 學務處 | 2023-03-31 | 點閱數: 303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午餐工作要點」第3點第4項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外訂餐盒工作要點」第3點第5項規定,學生午餐用餐時間不得少於25分鐘(因公務或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於表定時間內用餐完畢的學生,應允其午休時間能持續用餐)。
  二、請貴校加強宣導用餐時間之規定,並請各班導師關心學生用餐情形及給予學生充足的用餐時間。